深度解析我国碳市场交易规则及完善路径

文章来源:融孚金融李景良2019-12-11 10:40

完善我国碳交易所规则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碳交易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使得碳交易的整个流程有法可依。结合实际,建立碳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必然要将政策和制定结合起来。因此,在设计碳交易体制时,应当充分考量现行政策工具和相关法律制度,争取发挥协同效应,制定全面的综合性碳交易法规。只有从法律上将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排他性、可交易性明确规定出来,才能使碳交易具有坚定的法律后盾。[10]
 
第一,在制定法律体系过程中应注意与其配套规则的规定,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碳排放权的设定、分配与交易,而碳排放权设定与分配实际上同时也被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设定了履约的义务,即碳排放权的权利主体同时也是碳减排义务的履约主体。碳减排义务对企业来讲是一种负担,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应当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目前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立法位阶低,因此我国应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方式制定碳排放交易管理条例,融合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其他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综合考量各碳排放交易试点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除此之外,还应制定温室其他排放检测、报告和核证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第二,完善碳排放交易一级市场法制,建立健全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制度。碳排放总量的控制要综合碳排放的历史数据、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行业企业的减排能力、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各方面因素。此外,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应兼顾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统一。
 
第三,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二级市场法制,促进碳排放交易体系良性高速运转。完善碳排放交易二级市场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其一,在碳排放交易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碳排放配额以及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律属性;其二,制定碳排放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规则,促进碳排放交易的有序性和流动性。
 
第四,完善碳排放交易权的纠纷处理机制,目前《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仅规定了碳排放单位就核查结果异议向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并未赋予单位诉权,对于碳排放交易的诉讼保障缺失。其一,对于配额分配纠纷的解决,碳交易主管部门与控排单位间的配额分配关系,实质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分配不公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该行为是由省级以上碳交易主管部门作出,符合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因此,若控排单位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二,对于配额交易纠纷解决,碳交易主体间的配额交易行为,实际上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行为,应受民法、合同法等调整。其三,对于配额清缴是碳交易主管部门与控排单位的额配额清缴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合同关系。控排单位过错导致的“能而不履约”或“履约不能”均属违约行为。对此,双方纠纷解决方式应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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