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易所规则对于碳金融交易方面的规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各交易所规则对于碳金融交易方面的规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第一,碳交易所规则中缺乏对碳交易金融属性的确认,虽然各交易所规则中都规定了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可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参与碳市场监管,但碳市场主管部门与协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仅是原则性规定,缺乏针对交易产品、交易方式和交易主体等具体监管职责内容的分配。这就无法充分覆盖和协调对创新碳金融产品、从事碳交易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的监管,造成了监管漏洞与合法性冲突。如碳现货远期交易,仅通过发改委的审核或者备案,缺乏明确的金融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程序,其产品的合法性以及监管权限存在疑问。第二,碳交易所实施的自律管理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营,但是目前我国的碳交易所并非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在金融市场法律规范中没有被确认,因此可能存在碳交易所规则所涉及的金融交易的自律管理规则无法替代金融监管制度的风险。第三,目前碳交易所管理规则与金融监管规则无法有效衔接与协调,造成了交易产品、交易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和监管冲突,而监管空白或重叠将最终引起潜在的金融风险。第四,相对于国家碳金融市场来说,我国碳金融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制度风险、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和一些不可抗力的风险。针对这些问题就迫切需要一些积极的碳金融工具应运而生来帮助人们尽可能地避免这些风险,同时也更好地拓展金融发展的进程,然而我国现阶段的碳金融工具创新还没有充分发挥这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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