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前1年入股股东需核查,申报后新增股东原则上需撤材料
金融圈是个名利场,IPO背后往往隐藏着种种利益输送。对此,上交所对申请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突击入股作出严格要求。
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上市申请,重新申报。
但因继承、离婚、执行 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未造成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只需比照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处理。
如果在申报前1年新增的股东,中介机构需要作出全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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