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企业大客户依赖问题,不再规定来自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50%
若企业过度依赖于某客户,对于企业来说,风险更大。因为一旦失去该客户,对企业将造成灭顶之灾。
证监会对于A股IPO企业的客户集中度过高一直比较关注。在此前的IPO审核51条中规定,非因行业特殊性发行人来自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50%以上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对该单一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上交所对于申报科创板的企业,也明确表示需要重点关注,不过没有规定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50%的要求。
上交所表示对于非因行业特殊性、行业普遍性导致客户集中度偏高的, 保荐机构只需考虑该单一大客户是否为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客户是否会导致公司未来存在隐患。
对于发行人由于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致的客户集中具备合理性的特殊行业(如电力、电网、电信、石油、银行、 军工等行业),发行人应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4方面比较:
一是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及其合理性。
二是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三是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四是发行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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