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拟上市企业4种对赌情形不需要清理
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可能引入外部财务投资人以解决资金需求。
但投资人为了保证投资收益,往往要求与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签署对赌条款。比如会在投资条款中规定,若在投资后几年内,公司净利润达不到要求,需要对赌方回购相应的股份。这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部分条款也可能不符合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要求。
基于此,证监会在保代培训中曾多次强调拟上市公司应在申报IPO前清理对赌条款。不过对于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上交所放宽了条件,以下4种对赌条款将不需要清理:
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即对赌执行对象不是公司,可以是实际控制人。
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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