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申请上市企业第三方回款不能占当期收入由5%放宽至15%
第三方回款通常是指发行人收到的销售回款的支付方 (如银行汇款的汇款方、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方式或背书转让方)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情况。
在实际中,有些企业因为避税、外汇管制、汇率波动等考虑,常常会接受第三方回款。但这种情况容易引发业绩造假,也容易造成税务风险。
因此IPO对于第三方有着严格要求。根据IPO审核51条规定,第三方回款比例报告期整体呈下降趋势,且最近一期通常不高于当期收入的5%。
不过上交所对于科创板申报企业第三方回款规定放宽至最近一期通常不高于当期收入的15%。
以下情况可不作为最近一期第三方回款限制比例的统计范围:
客户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其通过家庭约定由直系亲属代为支付货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
客户为自然人控制的企业,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代为支付货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
客户所属集团通过集团财务公司或指定相关公司代客户统一对外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
政府采购项目指定财政部门或专门部门统一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
通过应收账款保理、供应链物流等合规方式或渠道完成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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