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层面的碳交易机制设计
在地方政府层面, 要做好协调工作。目前的做法是碳排放额度在各个地区进行分配, 各个地方努力实现相应的碳减排目标。这样的任务分解方式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将碳减排的任务进行分解并落实到具体的地方政府身上。这样无论是考核评价还是追究责任都能够目标明确。这种做法有可取之处, 但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首先就是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进行碳减排任务的分配, 相应的分配方式是否合理、公正, 有无更好的分配方式, 分配方式是长期不变还是每隔一段时间就做相应的调整, 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回答和解决。这样的碳减排任务需要进行动态调整而不能一成不变, 因为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 在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布局中所承担的任务不同, 因此要进行动态的调整才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当然要让地方政府知道碳减排任务的分配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但是调整的方式和时间等问题需要较长时间的思索而不能随意确定。比如, 有人认为碳减排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就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GDP水平来确定相应的碳减排任务, 另外有人认为碳减排要和当前的碳排放水平结合起来, 目前碳排放水平高的地区就要分配更多的碳减排任务, 同时碳排放水平高的地区的碳减排空间也相对较大,因此可以承担更大的碳减排任务。而有些人认为碳减排应在各个地区根据资源禀赋情况进行平均分配, 只有这样才比较合理。综上所述, 目前有很多碳排放任务分配的意见和方式, 那么到底哪一种最合适, 这个问题需要深入的探讨, 而不能简单下结论。地方政府层面的碳交易机制需要考虑到地方政府在自然资源禀赋、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异来进行合理的设计。
若将各个地方政府作为碳交易的主体, 地方政府可以在碳限额内购买相应的碳排放额度, 而那些碳排放水平低的省份就可以考虑出售碳排放额度。这样资金就可以在不同的省份之间进行流动, 也属于地方政府收入的二次分配。这样做那些碳排放水平高的省份势必会超出其碳排放额度,从而需要在省级碳排放交易市场购买额外的碳排放额度; 而那些因为所拥有的企业数量少、规模小的省份就会在碳排放额度方面有结余, 因此就可以在省级碳排放额度交易市场上出售多余的碳排放额度。这样就是在初始碳排放任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了二次分配, 从而使得碳交易机制设计更加合理。如果说初始碳排放任务的确定具有更多行政命令意味的话, 那么第二次的碳排放额度交易就体现出更大的经济自由交换的意志。这两者的结合就会产生更好的碳减排效果。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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