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上海港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修订背景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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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为了防止船舶污染,保护和改善上海港水域环境,市政府制定了《上海港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着上海港的快速发展,《办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船舶污染水域防治工作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港口情况发生了巨变。目前,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分别比当年增长了348.8%和1550.4%,港口面临的船舶污染风险也是呈几何级数上升。二是《办法》与修订完善后的上位法依据不相一致。《办法》制定后,相关上位法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都作了修订,并新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围绕船舶污染防治的一系列交通运输部规章也陆续出台,《办法》相关措施亟需相应修订完善。三是《办法》适用对象需要扩展。《办法》制定时主要针对船舶对水体的污染问题,但近年来雾霾问题持续发酵,社会对船舶污染大气的问题也日益关注,另外,船舶噪声污染问题也逐渐凸显,都需要规章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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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的水域范围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现行《办法》只对内河水域作“参照执行”的要求,《上海港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将内河水域也列为调整对象,使得一直以来存在的“同港不同法、同港不同罚”的现象得以避免。为此,《办法》明确“上海港水域”是指包括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黄浦江水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水域、长江口外的长江口锚地水域和绿华山水域在内的海港水域,以及包括上海境内上述水域以外的所有内河航道涉及的水域在内的内河水域。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二)关于噪音以及大气污染防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为了应对新出现并日益突出的大气和噪音污染的问题,《办法(修订草案)》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船舶声响装备的使用问题,《办法(修订草案)》提出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尽量少用或不使用声响装置的规定。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从鼓励码头单位提供岸电、使用优质燃油、禁止使用焚烧炉和配备消耗臭氧物质接收设施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码头为靠泊船舶提供岸电,可一定程度上减少船舶因使用燃油发电造成的大气污染,同时可以降低船舶因使用燃油发电机而产生的噪声。要求船舶按规定使用燃油,是因为MARPOL附则VI的2010年和2011年修正案已实施,其对燃油标准越来越高,特别是对硫含量的要求。目前市发改委正在组织开展上海港划为硫排放控制区的研究,《办法(修订草案)》对燃油质量作出要求符合当前管理需求。此外,港内水域使用焚烧炉所排放的废气是大气污染来源之一,因此,《办法(修订草案)》规定,船舶在上海港水域内不得使用焚烧炉。此外,要求船舶修造单位配备消耗臭氧物质接收设施也是从当前船舶污染存在的薄弱环节入手,通过增加设施、设备等,控制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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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办法(修订草案)》从三个方面限制污染物的排放:一是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要求;二是以物质种类为限定要素的禁排,包括油类、含油污水、有毒有害物质、船舶垃圾;三是以水域范围为限定要素的禁排,相比《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扩大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取水口附近水域。
《办法(修订草案)》中有关污染物接收的规定,是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细化和适当扩展,规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具备资质,作业报告和落实防污措施要求,污染物接收单位对接收的污染物进行处置等事项。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四)关于船舶作业污染防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办法(修订草案)》还增加了诸多条款,以更好地防治船舶作业中的污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新增了船舶从事某些作业前需要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2.针对油类及类油物质装卸和过驳作业污染风险不断加大、造成污染事故不断增多这一现象,《办法(修订草案)》新增了围油栏布设要求之规定。3.新增了作业安全检查制度。实践中,船岸安全检查表等制度的推行对提高船舶污染防治水平很有好处。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支持,签署船岸检查表等要求仅在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推荐性标准中体现,立法层次比较低,且无法设立行政处罚等罚则,造成相应制度的实施效果较差。有必要将上述要求在《办法(修订草案)》中予以明确。4.注重对燃油质量的控制。一是要求船舶在上海港水域范围内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油;二是要求供油单位应当向船舶供应符合要求的燃油。
(五)关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办法(修订草案)》强调了污染事故当事方在应急处置中的主体责任,同时也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信息进行通报、监督事故当事方开展清污行动、统一协调和组织清污行动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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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对海区(包括海港水域)油污保险制度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但实施范围不包括内河水域,具体到上海港,就是不包括地方海事局辖区,《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增加了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并对上位法未强制办理保险的情况设置了鼓励条款,为管理部门细化实施船舶保险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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