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上海港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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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有关作业活动期间,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水域环境,产生危害人体健康、损害水生物资源和减损环境质量的现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条(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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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上海港水域环境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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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上海港水域,是指包括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黄浦江水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水域、长江口外的长江口锚地水域和绿华山水域在内的海港水域,以及包括上海境内上述水域以外的所有内河航道涉及的水域在内的内河水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四条(管理原则)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五条(主管与协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上海海事局)和上海市地方海事局主管各自辖区内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防治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各级环保、水务、海洋、绿化市容、交通、公安、安监、民防、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污染监视监测)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需要,会同环保、水务、海洋等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视、监测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预警、监视和监测。
第二章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防污染设备的运行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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