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冲洗甲板的要求)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禁止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禁止船舶在特殊保护水域内冲洗甲板。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四章船舶作业活动污染防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二十四条(作业前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在上海港水域内从事下列作业活动的,应当在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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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接收、含油污水接收等作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二)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五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要求)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六条(围油栏布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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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从事300吨以上数量的下列活动,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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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散装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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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造成水域环境严重污染的其他作业。
因受自然条件或者其他原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用其他有效替代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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