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文章来源:福建发改委2016-12-02 19:38

第六章 数据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条 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实施并保持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年度排放报告符合监测计划、内部管理程序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制定并实施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记录和归档管理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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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数据进行内部审核和验证,审核和验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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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数据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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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核算数据与以往年份的排放数据进行比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将核算数据与不同采集系统获得的数据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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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内部审核和验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采取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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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重点企(事)业单位如果将数据的监测、记录、传递、汇总和报告等实施外包,则应当制定相关制度,确保数据安全、准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三条 如果碳排放数据缺失,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当采用适宜的估算方法确定相应时期和缺失参数的替代数据,替代数据不应导致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的过量发放和一般报告单位排放量的低估。替代方法应当在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监测计划中予以明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四条 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当保存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数据和信息记录至少10年,保存的形式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电子文档。相关数据和信息记录包括: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监测计划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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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测计划中提及的书面程序,包括采样计划、数据及控制程序;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三)年度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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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续测量系统的原始和汇总数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五)测量仪器的校准和维护相关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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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数据缺失处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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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相关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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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报告的合计年度CO2当量排放应当为四舍五入后取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以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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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二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未按要求提交监测计划、年度碳排放报告,虚报、瞒报、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的,按照《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报告、核查相关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企业(单位)保密信息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规定进行处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八章 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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