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保证企业碳排放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及其工作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本办法所指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是指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温室气体的监测、报告与核查活动,通常简称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三条 省政府设立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碳交办”),负责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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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济信息中心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碳排放报送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采集与分析、第三方核查机构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发改委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交易重点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章 报告的一般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四条 碳排放报告主体为重点企(事)业单位,分为重点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重点排放单位是指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一般报告单位是指未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但达到一定排放量的重点企(事)业单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设区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里公布的标准,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及一般报告单位名单,报省经济信息中心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设区市发改委每年可根据重点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的实际排放量调整重点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名单,报省经济信息中心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出现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时,应当在工商注册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发改委报告,由其转报省经济信息中心存档备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重点企(事)业单位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应当在完成关停或者迁出手续前3个月内向设区市发改委提交所属履约年对应运营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由其转报省经济信息中心存档备查。
第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的碳排放报告应当具有完整性,各报告主体需要报告的温室气体种类应当以省碳交办发布或认可的行业核算和报告标准的具体要求为准,应当涵盖核算和报告标准中列出的各个排放源涉及的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以及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排放等,同时避免重复计算并防止数据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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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应当以透明的方式获取、记录、汇总、分析和保存活动数据、排放因子以及排放量等数据,以便第三方核查机构或主管部门能够再现排放的核算过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重点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温室气体排放的计算和测量满足适用的法规和标准所要求的准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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