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排放报告的提交和确认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发布的标准,通过我省碳交易信息管理与在线报送平台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于每年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经设区市发改委审核,提交给省经济信息中心汇总后,报省碳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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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经核查的碳排放报告通过我省碳交易信息管理与在线报送平台提交给设区市发改委,由其审核后上报省经济信息中心。一般报告单位应当根据省碳交办发布或认可的标准,通过我省碳交易信息管理与在线报送平台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于每年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通过设区市发改委提交给省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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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碳交办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报告单位的碳排放报告是否需要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如需要应当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报告与核查要求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碳排放报告采用电子文件报送为主,纸质文件为辅的报送方式。电子文件应当在我省碳交易信息管理与在线报送平台进行录入。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十五条 碳排放报告的格式应当依据核算方法和报告标准的要求,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报告主体基本情况、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活动数据及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等。
对于配额分配涉及生产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的行业,排放报告应当包括生产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的内容。
第十六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碳排放报告进行抽查,抽查的对象包括: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一)年度排放量变化异常的重点排放单位;
(二)不认可第三方核查结果的重点排放单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碳交办要求抽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或一般报告单位。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七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当依据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及抽查结果,提出各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排放量报省碳交办确认。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对于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当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测算方法不应导致配额的过量发放: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经核查的年度排放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二)经核查的年度排放报告不符合本管理办法或核算和报告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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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未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核查。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对于以下一般报告单位,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当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并予以确认,测算方法不应导致排放量的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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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年度排放报告;
(二)年度排放报告不符合本管理办法或核算和报告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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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施抽查的碳排放报告,当核查结果与抽查结果存在差异时,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当组织专家讨论并确认其年度排放量。
第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或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经济信息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当组织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核实,做出结论,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九条 省碳交办、设区市发改委、省经济信息中心及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核算和报告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