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11-22 09:30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和分配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六条 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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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七条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应考虑环境容量、企业生产工艺和治理水平、总量减排等要求,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进行核定,并经公示后确定。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科学安排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预算和分配,从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环保部门对现有排污单位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总量,应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落实污染减排的要求,并可储备一定数量的排污权指标,优先供应重大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项目、国家鼓励类项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九条 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指标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保部门申请复核,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排污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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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现有排污单位,在核定初始排污权后,逐步实施有偿使用。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收据,由环保部门收取。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得。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其他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十三条 现有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可直接参加市场交易,或由所在地政府回购。富余排污权应当经环保部门审核确认,方可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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