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规划开工建 设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核准、审批部门通知有关 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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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对天然气基 础设施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 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为符合条 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的,由国家能源局及 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违反《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 机构依据《反垄断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停止天然 气基础设施运营的,由天然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尽 快恢复运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履行天然 气储备义务的,由天然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天然气 运行调节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 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 问责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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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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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然气输送管道:是指提供公共运输服务的输气 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包括油气田、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气 设施、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天然气电厂等生 产作业区内和城镇燃气设施内的管道。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二)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是指接收进口或者国产液化天然气(LNG),经气化后通过天然气输送管道或者未经气化进行销售或者转运的设施,包括液化天然气装卸、存储、气化及附属设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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