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5-23 10:20

第十九条 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销售的天然气应当符 合国家规定的天然气质量标准,并符合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 企业的安全和技术要求。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气质量检 测制度。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以拒绝提供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全国主干管网的国家天然气热值标准另行制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二十条天然气基础设施需要永久性停止运营的,运营企业应当提前一年告知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供气 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并通知天然气 销售企业和天然气用户,不得擅自停止运营。天然气基础设施停止运营、封存、报废的,运营企业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组织拆除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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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 业和天然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报送的涉及商业秘密的统计信息 采取保密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四章 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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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 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实施 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天然 气经营企业应当共同负责做好安全供气保障工作,减少事故 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 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国家鼓励具有燃料或者原料替代能力的天然气用户签 订可中断购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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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进行天然气交易的 双方,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天然气价格管理规定。天然气可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季节性差价、可中断 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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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 10%的工作气量,以满足 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 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所供应 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由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 经营企业具体协商确定所承担的供应市场日调峰供气责任, 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天然气销售企业之间因天然气贸易产生的天然气储备 义务转移承担问题,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天然气购销合 同中予以约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天然气用户之间对各自所承担的调 峰、应急供用气等具体责任,应当依据本条规定,由当事双 方协商确定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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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 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 障能力,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在发生天然气输送管道事故等应急状况时必须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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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可中断用户的用气量不计入计算天然气 储备规模的基数。承担天然气储备义务的企业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建设储 气设施储备天然气,也可以委托代为储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天然气储备,并对天 然气储备能力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在政府服务等方面给予 重点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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