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天然气气 源、供应方式及其规模,天然气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天然 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 目布局、用地、用海和用岛需求、码头布局与港口岸线利用、 建设投资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请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规划。对 未列入规划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规范审查程序, 经由规划编制部门委托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的,方可履行审 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未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 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天然气 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复文件,应当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二条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 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 间,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事项进行核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十三条 经审批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审 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核准、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核准、 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核准、备案事项进 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整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 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原核准、备案部门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相互连接。 相互连接应当坚持符合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保证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安全、保障现有用户权益、提高天然气 管道网络化水平和企业协商确定为主的原则。必要时,国家 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给予协调。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五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 当考虑天然气基础设施之间的相互连接。互连管道可以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或者纳入相 互连接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互连管道的投资分担、输供 气和维护等事宜由相关企业协商确定,并应当互为对方提供 必要的便利。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中应对连接 方案提出明确要求。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章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十六条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同时经营其它天 然气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天然气基础设施的 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确保管道运输、储气、气化、液化、 压缩等成本和收入的真实准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天然气基础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 规定公布提供服务的条件、获得服务的程序和剩余服务能力 等信息,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管道运输、储气、气 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不得利用对基础设施的控制 排挤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在服务能力具备的情况下,不得 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现 有用户优先获得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国家建立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交易平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十八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价格主 管部门有关管道运输、储气、气化等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规 定,并与用户签订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合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