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碳交易网2014-04-03 20:05

  管控单位分立的,应当在分立时制定合理的配额和履约义务分割方案,并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分割方案或者未按时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原管控单位的履约义务由分立后的单位共同承担。​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五条  管控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出现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在办理迁移、解散或破产手续之前完成碳排放量化、报告与核查,并提交与未完成的履约义务相等的配额。管控单位提交的配额数量少于未完成的履约义务的应当补足;预分配配额超出完成的履约义务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由主管部门予以收回,剩余配额由管控单位自行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二十六条  管控单位获得的配额,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二十七条  碳排放权交易的履约期为每个自然年。上一年度的配额可以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后续年度签发的配额不能用于履行前一年度的配额履约义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期限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工作要求确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三章   量化报告、核查与履约​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八条  管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年度碳排放报告;管控单位属于工业企业的,还应当提交统计指标数据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年度碳排放报告应当由管控单位依据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标准进行编制,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市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给主管部门。统计指标数据报告应当依据市统计部门的规范要求进行统计、编制,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给市统计部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管控单位统计指标数据的统计口径应当与碳排放量化、报告、核查的口径保持一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管控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上一季度的碳排放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九条  管控单位在提交年度碳排放报告后,应当委托碳核查机构对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经核查的碳排放报告。​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管控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0日前将经市统计部门核定后的统计指标数据提交给主管部门。​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市统计部门可以委托统计指标数据核查机构对管控单位提交的统计指标数据报告进行核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三十条  管控单位应当对其碳排放和统计指标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与核查机构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数据。管控单位不得连续三年委托同一家碳核查机构或者相同的碳核查人员进行核查。​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