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配额分配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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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分配的配额包括预分配配额、新进入者储备配额和调整分配的配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有偿分配的配额可以采用拍卖或者固定价格的方式出售。
第十七条 管控单位为电力、燃气、供水企业的,其年度目标碳强度和预分配配额应当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基准碳排放强度和期望产量等因素确定。
管控单位为前款规定以外其他企业的,其年度目标碳强度和预分配配额应当结合企业历史排放量、在其所处行业中的排放水平、未来减排承诺和行业内其他企业减排承诺等因素,采取同一行业内企业竞争性博弈方式确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建筑碳配额的无偿分配按照建筑功能、建筑面积以及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或者碳排放限额标准予以确定。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预分配配额原则上每三年分配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签发当年度的预分配配额。配额预分配的方法和规则由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且应当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公布。配额预分配的结果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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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预留年度配额总量的百分之二作为新进入者储备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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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计年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投产前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碳排放评估情况。主管部门按照该单位所在行业的平均排放水平、产业政策导向和技术水平等因素在投产当年对其预分配配额,待投产年度的实际统计指标数据核准后由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重新对其预分配的配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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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20日前,根据管控单位上一年度的实际碳排放数据和统计指标数据,确定其上一年度的实际配额数量。
管控单位的实际配额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属于单一产品行业的,其实际配额等于本单位上一年度生产总量乘以上一年度目标碳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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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其他工业行业的,其实际配额等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工业增加值乘以上一年度目标碳强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确定后的实际配额数量,对照管控单位上一年度预分配的配额数量,相应进行追加或者扣减,但追加配额的总数量不得超过当年度扣减的配额总数量。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管控单位,其配额追加不受此限制,但追加的配额应当来源于新进入者储备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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