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配额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十条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实行目标总量控制。全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目标排放总量(以下简称目标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碳减排潜力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碳排放单位(以下简称管控单位),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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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意一年的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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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业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三)自愿加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碳排放控制管理的碳排放单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四)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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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状况,调整管控单位范围。管控单位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在市政府和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公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十二条 管控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管控单位为建筑物业主的,其碳排放控制义务可以委托建筑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等代为履行。
第十三条 任意一年碳排放量达到一千吨以上但不足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应当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二氧化碳排放情况,具体要求参照管控单位执行。
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将前款规定的单位纳入配额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目标排放总量、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阶段和减排潜力、历史排放情况和减排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全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年度配额总量(以下简称年度配额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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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配额的构成包括下列部分: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预分配配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二)调整分配的配额;
(三)新进入者储备配额;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四)拍卖的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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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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