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士联邦政府的环境主管机构-BAFU正式生效《Vollzugshilfe zur Beurteilung von klimabezogenen Angaben im Sinne des UWG》。该文件依据Bundes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UWG)以及CO2-Gesetz第39条第4bis款,对企业使用“CO₂-neutral”“气候中和”等气候声明的合法性进行解释。
这并非新的气候目标,而是对“如何合法宣称中和”的执法指引。其核心在于防止误导性营销,并将“中和”从市场传播概念,转化为具有严格技术和法律含义的合规术语。
关键条款:中和必须以“负排放”完全抵消
在文件第10页,BAFU明确指出:企业在实施减排后仍然存在的“难以避免的剩余排放”,必须“vollständig mittels Negativemissionen ausgeglichen”,即必须通过负排放完全抵消。这一措辞的法律含义十分清晰:中和不再等同于“购买减排信用”,而必须对应真实的碳移除(removal)。
更重要的是,文件在同一部分明确限定,目前符合该要求的,仅包括两类证书。原文使用“erfüllen aktuell einzig …”这一表述,强调“仅有”以下类型满足条件:第一类,是瑞士国内项目签发的负排放国家证书,即国家体系下的Negativemission Bescheinigungen。第二类,是来自境外负排放项目的CO₂证书,但必须符合国家层级规则。
文件第17页对国际证书进行了界定,明确提及《巴黎协定》第6.2条,并使用“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ITMOs)”这一术语。这些ITMOs须在双边国家协议框架下产生,并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完成“Corresponding Adjustment(相应调整)”,以避免双重计算。因此,合规用于“CO₂-neutral”声明的信用,只能是:
一是瑞士国内签发的负排放证书;
二是依据《巴黎协定》第6.2条机制签发、并完成国家对应调整的国际ITMOs。
这两个条件同时限定了“必须是移除”以及“必须进入国家核算体系”。
文件同时指出,自愿碳市场(VCM)及私人标准体系在瑞士不处于特定官方监管框架之下。结合前述条款逻辑可以得出明确结论:传统自愿市场中常见的减排类信用,例如避免毁林项目、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等,其本质属于“减排(reduction)”,而非“负排放(removal)”;同时通常也不涉及国家层级的对应调整。因此,它们无法满足“Negativemissionen”及国家核算一致性的双重要求。
这意味着,这类VCM信用将不能再被用于支持“CO₂-neutral”或类似“中和”声明。
“减派君观点”
需要强调的是,这并不等同于禁止VCM交易,而是明确划定了用途边界。减排类信用仍可用于企业“支持全球减排行动”“超越价值链减缓(BVCM)”等叙述,但不能再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抵消工具”。这种转变主要带来三个结构性变化。
首先,CDR资产获得制度溢价。永久性碳移除技术,如直接空气捕集、矿化封存或长期储存型项目,将成为支撑“中和”声明的核心资产。其次,国家层级核算的重要性显著上升。是否完成对应调整,将成为信用合规性的关键分水岭。企业气候战略将被迫分层。减排属于企业自身责任,移除则成为独立的对冲义务,两者不再可以混同。
从国际监管趋势来看,瑞士这一做法并非孤立事件。全球范围内,对“净零”“
碳中和”声明的法律监管正在加强,越来越多司法辖区强调防止“
绿色洗牌”。同时,国家层面的《巴黎协定》第6条机制正在逐步落地,强调对应调整和国家责任一致性。
瑞士此次明确将“中和”限定为“负排放 + 国家核算一致性”的组合,实际上预示着未来可能的国际趋势:中和声明将逐渐从“市场行为”转向“国家制度嵌入型行为”;自愿减排信用将更多被视为气候贡献工具,而非排放抵消工具;CDR与ITMO将形成新的高标准合规市场。
如果这一逻辑在欧洲或其他发达经济体扩散,全球自愿碳市场将出现明显分层:一层是用于合法中和的高质量移除资产,另一层是用于气候贡献叙述的减排信用。其他碳资产未来会如何?瑞士似乎已经给出了它的答案。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