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背景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管理曾桉,谭显春*,王2022-03-23 11:41

欧盟CBAM与WTO规则适应性

 
碳边境调节措施受到WTO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三条第二款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任何进口自成员国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国内税或其他费用时,不得超过对本国同类产品的征收水平。从欧盟CBAM的设计来看,出口国产品如果无法报送其实际碳排放水平,则要采用惩罚性的默认值,而欧盟内部的产品碳排放测算是基于实际碳排放,同样的产品难以享受相同的待遇,违背了非歧视原则,我国的产品在出口时可能会因为不成熟的碳排放核算体系而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GATT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规定,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欧盟CBAM采用的碳价水平是EU ETS配额价格与生产商在原产国已经支付的碳价之差,但许多国家并未建立碳市场或实施碳税政策,即使建立了碳市场的国家,例如我国,也由于碳市场不成熟等问题,碳价偏低或无法准确测度。此外,各国采取的很多减排措施并未体现在碳价中,如果仅采用碳市场或碳税价格,一方面会使得各国面临的调节水平不一致,另一方面也忽略了隐性碳价,从而导致不公平待遇问题。
 
GATT第二十条例外条款规定的(b)款“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g)款“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为CBAM在WTO下的合规性提供了可能。在CBAM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其减少碳减排的行为可满足上述例外条款中“相关措施”的规定,但是以往的例外条款引用案例中,存在许多专家组反复讨论的地方,例如是否为“必需条件”、是否存在“可替代措施”等。不过相较于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而言,例外条款更有可能通过合理的设计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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