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税制度研究

文章来源:《税务研究》刘 磊 张永强2019-05-09 09:10

碳税征收的计税依据

 
  1.国际相关经验。已开征碳税国家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直接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碳量计征碳税和对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或能源含量计征碳税。其中只有波兰和捷克等少数国家对燃料燃烧时直接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碳量进行计税,其余大多数国家如芬兰、丹麦、日本和英国等都是对燃料的含碳量或消耗的燃料总量计征碳税。直接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碳量计征碳税是最理想的计征方式,其能够直接反映排放主体的排放量,并且连续性的数据能够反映排放主体为减排所作的努力,形成正向激励,但实施技术复杂,成本较高;而对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或能源含量计征碳税技术上简单可行,但不利于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或购买二氧化碳回收技术。
 
  2.对我国的具体建议。在综合比较两种计税方式优缺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相关技术落后且监测碳排放量的设备价格昂贵的现状,建议我国宜对化石燃料按含碳量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并可对采用低碳技术节能减排的企业进行税收减免。
 
  待相关技术成熟后,可选择对排放到空气的二氧化碳量计征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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