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推动绿色金融进入京津冀人大立法协同项目
京津冀三地“地区分治”的管理模式造成了金融资本的割裂状态,阻碍了金融资本的自由流动。北京是“资金等项目”,而天津、河北是“项目等资金”。建议在京津冀三地金融主管部门签署的《京津冀三地金融局(办)合作框架协议》基础上,逐步将绿色金融推进京津冀人大立法协同项目,当前可以从三方面着手:
第一,构建京津冀绿色金融体系。京津两地从自身角度出发,出台了本市内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河北省暂未从省级层面出台有关绿色金融政策。建议从京津冀人大立法层面颁布《关于构建京津冀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促进北京的“资金”与天津、河北的绿色“项目”便利对接。
第二,明确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在京津冀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区域内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倒逼金融机构为了规避因环境执法导致的金融风险,将环境风险分析纳入业务流程操作。
第三,健全绿色金融产品登记和披露制度。为了规范绿色金融市场发展和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作为资金的主要输出方,北京要发挥首都优势,委托本市行业组织制定绿色金融标准,要求北京市范围内所有标称为绿色金融产品进行登记和信息披露,之后逐渐上升到京津冀人大立法层面,同时要求京津冀区域内融资企业进行贷款存续期内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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