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分析指出,即使Article 6.2下的项目具备额外性、基准线可靠,
买卖双方NDC也具有雄心,主权间转让减排成果仍可能无法保证全球排放见顶并下降;如果参与方不断扩大交易量,或用购买ITMO替代本国结构性减排,账面合规可能与全球实物排放路径分离。相应调整可以防止同一减排被
买卖双方重复计算,但它解决的是核算归属,不自动限制国际转让总量,也不保证买方在境内完成足够减排。分析因此建议各国主动收缩可交易比例、设置购买上限或引入其他外部约束。该观点不是说所有Article 6交易无效,而是把“项目质量”“
会计完整性”和“全球总量完整性”分成三个层次。政府采购ITMO时应公开本国减排优先顺序、授权数量、缓冲和撤销机制;市场参与者也不能把获得授权等同于对1.5℃路径的充分贡献。最终判断仍需结合完整研究假设和各国NDC实施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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