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品碳足迹管理工作规范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25-11-13 14:54

海南省产品碳足迹管理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快建设海南省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依据《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加快建立海南自贸港特色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任务安排,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涵盖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碳足迹因子管理、标识认证、分级管理、信息披露、应用场景、国际衔接及支撑保障等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全域。
第二章碳足迹核算规则
第四条【建立核算需求目录】省生态环境厅依据《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环气候〔2024〕91号)、《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面向各市县、自治县、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等征集已有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或研制计划,制定海南产品碳足迹核算需求目录。
(一)需求征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征集通知,明确征集范围、内容及材料要求,组织各市县、自治县、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等围绕重点行业和特色产品,系统梳理并报送已有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或研制计划。
(二)组织评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提交的核算规则或研制计划进行技术评审,确保内容完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统一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三)目录发布。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形成海南省产品碳足迹核算需求目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第五条【推动核算规则研制】鼓励本省各市县、自治县、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结合本地实际,围绕海南产品碳足迹核算需求目录,开展海南重点领域及特色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研制,研制成果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一)规则立项。申报单位可依据海南产品碳足迹核算需求目录,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规则研制立项申请,明确研制目标、技术路线、计划进度及预期成果。
(二)技术研制。申报单位应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规则研制,形成包括系统边界、核算方法、数据来源、质量控制等内容的技术文本。
(三)成果报送。申报单位完成技术文本后,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提交编制说明、验证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
(四)过程指导。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规则研制过程提供技术指导和协调支持,确保规则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开展核算规则评估】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海南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进行评估,汇总形成海南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清单。支持技术领先、市场成熟度高、实施基础好的规则申报国家推荐清单。
(一)组织评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申报的海南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进行技术评审,确保内容完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统一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二)结果公示。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形成海南省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清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将已发布的海南省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清单报送国家相关部门,并积极推荐技术领先、市场成熟度高、实施基础好的规则申报国家推荐清单。
(四)动态管理。对已纳入清单的规则,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
第三章碳足迹因子管理
第七条【鼓励开展因子核算】鼓励行业企业按照已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海南省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系统开展产品碳足迹因子核算工作。
(一)明确核算目标与范围。确定核算产品的功能单位、系统边界、数据来源及核算方法,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收集单元过程数据。优先采用行业企业实测的初级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确需使用次级数据的,应来源于国家或行业认可的数据库,并注明来源。
(三)建立系统模型。基于生命周期评价方法,构建产品系统模型,明确各单元过程之间的输入输出关系,确保模型结构清晰、逻辑一致。
(四)计算碳足迹因子。按照选定的核算方法,计算产品碳足迹因子,并形成核算报告,内容包括核算方法、数据来源、模型结构、计算结果及不确定性分析等。
(五)开展内部审查。行业企业应对核算过程及结果进行内部审查,确保数据质量与方法一致性,并留存审查记录。
第八条【鼓励开展因子申报】鼓励行业企业按照海南产品碳足迹因子申报通知,系统开展产品碳足迹因子申报工作。
(一)通知发布。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海南产品碳足迹因子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流程、材料要求和时间节点。
(二)因子申报。鼓励行业企业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产品碳足迹因子申报材料,包括核算报告、数据来源说明、内部审查记录、相关标准适用性说明等。
第九条【因子数据质量评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海南省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对申报的产品碳足迹因子开展数据质量评价。
(一)组织评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产品碳足迹因子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数据完整性、方法一致性、技术代表性、地理代表性、时间代表性和精确性等维度等,对申报因子进行量化评分,形成数据质量等级(DQR)评价结果。
(二)现场核查。对涉及重大排放源、关键工艺过程或数据存疑的申报项目,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核实数据真实性与核算过程规范性。
(三)评价结论。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提出“通过”“整改后重新申报”或“不通过”的评价结论,并附具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将评价结论反馈申报单位。
第十条【因子数据汇总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实现与国家数据库的衔接互补。
(一)数据入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将通过数据质量评价的产品碳足迹因子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形成全省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
(二)分类编码。按照国家标准分类体系,对入库因子进行统一分类和编码,确保数据结构规范、语义一致。
(三)版本管理。建立数据库版本管理机制,明确数据更新条件、流程和版本标识规则,保留历史数据供溯源使用。
(四)互联互通。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推动省级数据库与国家碳足迹因子数据库的数据对接与共享,确保数据交互的及时性与安全性。
第十一条【因子库管理与应用】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海南省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管理机制,提升数据服务质量与应用效能。
(一)制定数据库管理规范。明确数据采集、存储、更新、共享、安全等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数据分级分类披露机制,划分公开级、受控级和机密级数据,实施差异化访问控制。
(二)建立动态更新机制。设定数据更新周期与触发条件,对因技术变革、标准更新或数据错误需修订的因子,及时启动更新程序,更新后重新进行数据质量评价与版本管理。
(三)推动数据共享应用。在保障数据安全与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通过可信数据空间、区块链等技术,向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等提供数据服务,支持绿色低碳决策、产品碳标识认证、供应链碳管理等应用场景。
(四)加强数据安全防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体系,采用加密存储、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手段,防范数据泄露与滥用风险。
第四章碳足迹标识认证
第十二条【标识认证规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产品碳标识认证目录、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认证,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证规则开展认证工作,推动特色农产品重点生产市(县、区)及基地探索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实践。
第十三条【标识认证目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全省完成碳标识认证的产品建档入库,建立更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监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行为。
第五章碳足迹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分级评定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探索重点行业和细分领域产品碳足迹分级评定和管理机制,在国家相关要求发布前,优先对已纳入海南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的产品开展分级评定管理。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分级】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参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自身和供应链碳足迹评价,建立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制度,推动企业挖掘减碳潜力、优化供应链管理、提升产品低碳竞争力。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制度】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在保障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分阶段、分步骤鼓励企业通过环境气候信息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或自愿性评价等方式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结果与报告,加强对企业信息披露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应用场景
第十八条【政策协同】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将产品碳足迹要求融入“双碳”领域相关财政、金融、投资等支持政策,鼓励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将碳足迹核算、认证和分级结果纳入激励性政策,形成政策合力。
第十九条【金融支持】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会同相关部门鼓励本省融资主体高效、准确、及时核算产品碳足迹。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基于碳足迹信息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投资和评级机构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及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加强对链主企业的服务对接,加大在绿电绿证采购、节能减排降碳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条【推广应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按国家部署,将碳足迹管理要求纳入地方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发挥省政府和省属企业带头作用,推动碳足迹等级管理应用,加大低碳产品采购。以特色产品为重点,有序推广碳标识在消费领域应用,支持公众选购低碳产品。
第二十一条【机制衔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探索产品碳足迹减排量方法学和应用场景,推动纳入海南碳普惠机制。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绿色低碳园区、工厂及低(零)碳园区认定,协同推进碳减排
第二十二条【国际合作】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发挥海南自贸港优势,跟踪国际碳足迹规则与涉碳贸易政策趋势。深化与“一带一路”、东盟、澜湄等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推动碳足迹规则互认、数据共享与机构协作,探索企业间产品碳足迹互认模式。鼓励本省机构与共建国家共同研制标准,加强在技术规范、数据库开发、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国际合作,提升海南在国际碳足迹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第八章能力建设
第二十三条【服务机构】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培育有影响力的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机构,鼓励行业组织、科研院所在本省设立服务机构,规范碳足迹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支持本省企业、科研机构参与国家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
第二十四条【人才培养】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将碳足迹管理纳入产业、外贸、环保等领域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培训体系,常态化组织培训。鼓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开展人才培训交流。支持本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碳足迹管理相关课程。
第二十五条【数据安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与保密制度,加强碳足迹数据流通监管,保障数据交换环境安全。鼓励数字技术企业提供云端安全服务,提升数据安全水平。依法管理涉国家安全的技术对外转让,加强重点外贸行业碳足迹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章支撑保障
第二十六条【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依托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省级碳足迹专家工作组,为全省碳足迹核算、碳标识认证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定期调度各部门工作进展,总结梳理全年任务完成情况,系统推进全省产品碳足迹管理任务落实。
第二十七条【宣传推广】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总结重点行业、市(县、区)和特色产品在碳足迹核算、碳标识应用和等级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加大宣传。利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边会、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全国生态日等活动,推广海南特色产品碳足迹应用与实践案例,营造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社会氛围。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部门责任】本规范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1.海南省产品碳足迹管理工作责任分工
1-2.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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