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优化碳排放权交易税务管理、提升碳市场活力

文章来源:新浪陈欣 韩志远 陈选2025-09-24 13:58

碳市场作为市场交易机制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自2011年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各地纷纷搭建起碳交易平台,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交易规则以及监管机制,为全国碳市场积累了丰富经验。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经过四年的发展,我国碳减排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2024年全国碳排放配额成交额达180.44亿元,创历史新高。2025年,全国碳市场首次扩围,将钢铁、水泥、铝冶炼三个行业纳入,覆盖碳排放量从50多亿吨跃升至80亿吨左右,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比例首次突破60%。截至2025年6月末,全国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为6.69亿吨,成交额为459.3亿元。
 
2025年8月25日,中办、国办正式发布《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在“着力提升碳市场活力”中提出:“建立完善碳质押、碳回购等政策制度,规范开展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活动”,以及“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逐步引入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参与交易”。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2月宣布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无形资产按6%增值税率的执行口径,对以上提升碳市场活力的政策落地将带来诸多问题。当前,有必要针对目前碳交易市场实施的税务管理相关措施进行优化。
 
一、现行碳排放权税务执行标准背后的问题
 
(一)高额合规成本制约碳市场交易意愿和活力
 
在地方探索碳排放试点市场时期,税务政策处于“真空状态”,碳排放权究竟属于货物、服务、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存在争议,部分试点地区参照“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部分则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税,税率不等。2025年以来税务部门统一按无形资产标准执行后,会导致一连串连锁反应,比如存在追溯各类交易主体历史交易的问题,对于在区域市场发挥重要作用的机构投资者很难拿到所有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也会存在企业或者机构通过政府拍卖、有偿发放购入的这部分配额,也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从而增加了税务成本情况。另外征管流程不明确,跨区域交易中发票开具责任、税款归属等问题依赖企业自行协商,增加了合规成本。
 
在全国碳市场现行统一按无形资产征6%增值税也将导致出现一系列问题出现,一些控排企业在购买碳排放配额时,卖方可能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在操作层面上逐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会大幅增加企业的操作复杂度和时间成本,在挂牌协议交易方式中,交易完成后买方需事后联系陌生卖方协调开票,这一过程耗时耗力,涉及到双方的沟通、信息核对等多个环节,为获取发票,需多次联系卖方,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除此之外,未来全国碳市场“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有序提高有偿分配比例”,如果相关税的问题没有得到优化处理,这些都将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
 
从市场交易层面也容易导致部分企业为了减少多笔交易开票的麻烦,在交易中容易出现大单集中卖出的情况,对市场价格形成脉冲式冲击,也将致使企业倾向于和熟悉的对手方进行交易,限制了市场的拓展和活跃度,上述情况都大大降低了市场的交易意愿及交易活力。
 
(二)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难以开票
 
在目前试点的八个地方市场中,除上海外,七家在制度上都允许个人可以通过各地交易所参与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各地在税收执行上存在一定困难。
 
若严格执行6%的增值税,目前交易方只要涉及到个人,特别是从个人手中购入配额,整个开票环节就无法延续,只能增加额外6%的交易成本。基于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税务管理政策,以自然人的身份参与交易难以开票,不管是在地方市场还是未来全国CCER市场,个人投资者将处于不利地位。
 
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地方市场历史遗留问题,也会成为未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引入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参与交易,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碳金融产品创新受阻
 
碳市场的发展成熟离不开碳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特别是在碳资产风险管理领域发挥重要价值的碳期货、碳回购等工具。
 
但目前的税务政策将碳排放权交易视为无形资产,且较为繁琐和不确定的税务合规成本极大增加了金融产品的底层成本,不利于扩大市场的参与者范围和提升市场流动性。开展相关产品设计探索时面临税务风险和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将阻碍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削弱碳交易市场的活力进而影响碳资产的合理定价。
 
二、欧盟碳交易市场税务政策的经验借鉴
 
欧盟碳市场税务机制的演进历程堪称全球碳定价政策的“活教材”,从早期的制度探索到当前的成熟体系,经历了多次危机驱动的重大变革。当前欧盟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税务机制已发展为多工具协同、多主体参与的复杂系统,既保持了政策统一性,又为成员国保留了必要的灵活性。
 
探索起步阶段(2005-2008年)标志着欧盟碳定价机制的正式确立。2005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启动,覆盖电力、工业等核心行业,此时的税务处理采用简单化原则——将碳排放权交易视为普通商品交易,适用各成员国标准增值税率,跨境交易则遵循欧盟统一市场规则,适用0%增值税率以促进配额流动。这一时期尚未建立专门的碳税制度,税务工具较为单一,主要依赖ETS的市场化定价,但制度设计缺陷很快显现,2008-2009年间爆发的大规模“循环欺诈”暴露了监管漏洞,犯罪分子利用跨境零税率政策进行配额倒卖套取增值税,造成数十亿欧元税收损失,迫使欧盟启动机制重构。
 
机制重构阶段(2009-2020年)以应对增值税欺诈为核心任务。2009年法国率先引入“反向征收机制”,将增值税纳税义务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从根本上消除了跨境交易中的增值税套利空间。这一具有开创性的政策举措随后被欧盟官方正式推广至整个欧盟联盟范围,配合中央登记系统的建立,使增值税违规案件下降90%以上。
 
政策升级阶段(2021-至今)呈现多维度深化特征。当前欧盟专为碳交易的金融属性设计了增值税的特殊规制体系。反向征收机制仍是现行制度的核心,将纳税义务从卖方转移给买方,本质上实现交易环节免税处理。这一机制通过三项关键措施防范欺诈:取消跨境配额交易的增值税抵扣权、要求买方自行申报纳税、建立全链条交易登记系统。对于配额的会计税务处理,欧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拍卖获得的配额成本可当期扣除;免费配额出售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这种处理方式既避免了免费配额的价值高估,又确保了交易收益的合理课税。值得注意的是,现行规则对现货与衍生品交易区别对待——现货交易适用特殊规制,而碳衍生品仍按常规金融产品缴纳增值税或金融交易税。
 
三、优化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税务管理的建议
 
(一)分类界定碳交易属性
 
对于企业自用或履约的碳排放权交易,“无形资产”定性有一定合理性。而对于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参与的碳现货交易、碳回购交易等,主要是基于碳市场的投资和风险管理需求,通过对碳市场价格波动的预期进行买卖操作,以进行风险管理、增强市场流动性、平抑市场波动等,与金融商品的交易特征高度一致。
 
建议将其纳入“金融商品”范畴,适用差额计税(销售额扣除买入价),能够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符合金融交易的税收原理,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和引入个人投资者积极参与碳市场,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
 
(二)试点“反向开票”制度
 
建议参考欧盟的制度设计,试点“反向开票”制度,有效解决挂牌协议交易中“有交易无发票”的难题。在挂牌协议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可能来自不同地区,买方在交易完成后可能难以联系到卖方开具发票,导致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加了企业的税务成本。允许买方凭交易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凭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能够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在参与挂牌协议交易时无需担心发票问题,提高了企业参与这类交易的积极性。这一制度也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减少因发票问题导致的税收流失,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发布碳排放交易税务指引细则
 
建议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税务处理指引细则。在碳交易过程中,存在许多特殊场景,如配额初始分配、有偿发放拍卖、个人投资者参与等,这些场景的税务处理较为复杂,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该指引应详细明确这些特殊场景的税务规则,包括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率适用等,为参与主体和税务机关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减少基层执法自由裁量权。这将提高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和一致性,降低市场参与者的税务风险,促进碳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
 
(四)简化流程与技术赋能
 
依托信息技术平台实现交易信息实时共享是简化征管流程的重要手段。建议建立基于集中碳交易税务管理系统,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交易信息在交易平台、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实时共享,自动完成税务申报与发票流转。
 
当企业完成一笔碳交易时,交易信息会通过集中处理平台同步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自动完成税务申报,并为企业开具电子发票。这不仅提高了征管效率,还将降低市场主体对碳交易的税务合规成本,进而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作者介绍:上海财经大学滴水湖高级金融学院教授, 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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