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西COP30气候大会前的波恩气候
会议(SB62)上,各方对《巴黎协定》第六条
碳市场机制普遍持乐观态度。然而这种积极情绪与持续困扰该条款的诸多关键问题形成了鲜明反差。
首届“第六条第二款目标对话”在波恩举行。该对话每年举办两次(一次在波恩,一次在缔约方大会期间),旨在为各国提供交流
平台,分享《巴黎协定》第六条第二款贸易协定(合作方式)如何支持气候目标提升的经验。
鉴于《巴黎协定》第六条第二款下的首批双边
碳交易已暴露出诸多问题(包括透明度缺失、信用质量低下、可持续发展效益存疑等),本次对话本应成为各方坦诚反思机制缺陷的重要契机。然而会议非但未对这些严峻挑战进行系统总结,反而过度聚焦于所谓的“成功
案例”,并强调需要通过能力建设扩大市场规模的诉求。在当前实施状况堪忧的背景下,特别是考虑到第六条第二款
碳信用额将被购买国和污染严重的航空公司用于名义上达成气候目标,这种“边做边学”的做法令人担忧。这些
碳信用额被用来抵消实际的有害排放,最终将削弱发达国家及重污染行业气候承诺的决心。
各国在讨论中强调,参与《巴黎协定》第六条机制的国家需制定雄心勃勃的气候目标(国家自主贡献,NDCs),但值得注意的是,讨论重点集中在碳信用额出售国(主要是
碳足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而非碳信用额购买国(目前清一色是
碳足迹超标的发达国家)。例如,会议完全没有讨论要求购买国必须制定符合科学路径的国内减排目标,以及实现《巴黎协定》目标所需的减排进度。鉴于发达国家对气候危机负有最大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却普遍缺乏足够的气候雄心,且部分国家(如欧盟)正考虑通过第六条机制下的碳抵消来弱化其气候目标,这一疏漏显得尤为引人注目。
即便联合国气候机构公布了第六条第二款双边碳交易的首轮正式评审结果,明确指出计划中的碳信用额交易存在透明度不足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缺陷,各国仍对此反应冷淡。更令人担忧的是,评审程序无法全面评估交易质量这一事实,并未得到公开讨论。而本应讨论的议题其实很多,例如首轮评审结果暴露出评审方权限存在严重的局限性。某些合作方式公然交易本应被第6条禁止的“避免排放信用”,但评审方却无权质疑这些信用额的合法性。这些本该成为会议焦点的问题,却被集体噤声。
资金争议
与此同时,波恩会议的谈判代表们还讨论了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
CDM)的存续问题(但愿不会太久)及其4500余万美元剩余资金(来自各国捐款和信用额发行费)的处置方案。备选方案包括将资金转移至联合国适应基金,或用于支持第六条第四款机制的实施运作与能力建设。相关决定须经缔约方大会作出,因此各方都在关注巴西COP30大会能否为这一持续多年的谈判画上句号。
多数发展中国家主张将资金划拨至联合国适应基金,以协助应对气候危机影响。发达国家则极力推动资金用于扩大第六条第四款下的碳市场,或兼顾该条款机制与适应项目。巴西以及由沙特阿拉伯领导的发展中国家立场协调组(LMDC)历来反对终止清洁发展机制(CDM)并重新分配其资金,不过在波恩会议上,其立场已略显松动。
碳市场观察组织(CarbonMarketWatch)支持将清洁发展机制(CDM)全部资金划拨至适应基金,此举将有助于实现气候正义,并为全球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提供支持。
积极进展
令人鼓舞的是,在《巴黎协定》第六条能力建设会议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秘书处明确重申:第六条第四款下的减缓贡献单位(MCUs)不得用于补偿或抵消声明——这些单位仅应用于证明对超出自身直接减排范围的气候行动的支持。
考虑到“减缓贡献单位”这一名称已明确揭示其属性,且不受相应调整机制约束(这意味着减排成果将同时计入减排发生国的气候目标),出现这种情况其实不足为奇。如果企业将这些信用额用于抵消自身排放,就等同于在进行“双重计算”。
自埃及COP27会议各国创设“减缓贡献单位”以来,就已明确这些信用单位不适用于任何形式的排放抵消,包括企业的自愿减排用途。然而,纵观诸多自愿碳市场参与者的讨论,他们却刻意忽视所有UNFCCC缔约方已就关键原则所达成的共识:任何形式的碳抵消主张必须遵循相应调整机制。
现状审视
就目前情况而言,《巴黎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尚不足以确保高质量碳信用额的透明交易。第六条第二款完全缺乏对信用额质量的强制性规定及任何有效的监督机制。参与第六条机制的国家需自行制定质量标准并建立可信的问责体系。但除非各国愿意正视迄今交易所暴露的问题,否则这些交易质量恐难有改善。
希望在巴西COP30大会上,各国能开展更坦诚、更具批判性的对话,并承认现行规则存在不足之处。在贝伦举行的下一轮目标对话中,必须通过邀请更多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以改进利益相关方协商机制,讨论应当比数小时枯燥的幻灯片演示更加开放、更具互动性。对于那些存在缺陷的“
试点”交易,更应公开指正而非默许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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