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
发展权的含义与本质
1986年12月,第41届联大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作了阐述,根据《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并且,“人的发展权利又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
发展权既是个人人权,也是国家、民族的集体人权,这正是其作为一项新型人权的基本标志。它以公正、公平为内核,又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结合起来,使权利主体享受到真正、具体、切实的利益。对一个国家而言,实现发展权的条件,一是创造有利于发展的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二是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财富享有永久主权,并有责任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政策;三是使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对国际社会而言,实现发展权的条件,一是坚持主权平等、相互依赖、各国互利与合作的原则;二是在此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特别是使发展中国家能平等、自由地参与国际事务,真正享有均等的发展机会;三是消除影响发展的各种国际性障碍。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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