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杂志社王明远2020-03-25 12:00

以碳排放权的产生过程为视角

 
自然状态下的碳排放权不受任何约束,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尚未表现出其稀缺性时,满足了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从社会政治的角度来看,带有较强的发展权色彩。但有限的、可消耗的、可再生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具有“物”的某些特征,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实际上是在消耗大气环境容量这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即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权与基于其他自然资源建立的物权具有相似性。
 
从碳排放权在法律制度中的创设来看,其从自然权利走向法定权利是由于《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制,法律规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不被耗竭,实现可持续发展,即为了保障作为发展权的碳排放权。但从法律规制的手段来看,使用的是物权化的方式,即明晰初始产权、建立交易体系等,法律规制下的碳排放权逐渐凸显其经济性、流转性,表现出较强的准物权属性。可以说,在碳排放权的法律化过程中,发展权属性决定了制度建构的目的,而准物权属性则提供了制度建构的手段。
 
可见,从自然权利到法定权利,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和准物权属性结合统一,在不同阶段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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