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杂志社王明远2020-03-25 12:00

以碳排放权的制度结构为视角

 
在具体的制度结构上,碳排放权制度涉及初始分配和流转交易两个环节。在初始分配环节中主导的价值是公平,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综合考虑各国的人口、经济、自然条件现状及各种政治性因素,确定各国的碳排放限额和减排标准,可以说这一环节更侧重于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分配的结果,是各国获得与本国国情相符的碳排放权份额,即分配结果体现为准物权形式。而之后的流转交易环节,主导的价值是效率,通过《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三机制,使有限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因此更多体现的是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和经济价值。但是流转交易的根本目标仍然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各国的发展,因此准物权属性的实现仍然受到发展权属性的制约。
 
由此看出,在碳排放权制度的各环节,发展权属性与准物权属性互为手段、结果,相互影响、约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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