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回收困难削弱了配电业务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各省区已出台的价格机制都限制了配电价格不能超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电压等级间差价。这是《指导意见》的要求,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将差价作为配电价格的上限需要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电压等级间的差价需要反映实际成本。然而,这个前提条件在当前大部分省区都不满足:由于电压等级间存在严重的交叉补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电压等级间差价普遍过低。
《指导意见》预见到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不同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与实际成本差异过大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结构”。但这个解决方案基本上不具备可操作性,这两年内没有任何一个省区据此调整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结构。
这个问题造成了绝大部分增量配电网无法回收投资和运营成本,从而直接影响了社会资本对参与配电网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进而阻碍了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顺利推进。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