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价格机制中缺少机制
在各地已出台的配电价格机制中,除了广东省明确选择“准许收入法“之外,大部分省区直接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电压等级之间的价差作为配电价格的上限,完全没有考虑配电价格的形成机制,也不管价差是否足够配电网企业收回合理成本(或者是否获得了超额利润)。
其中部分省区还给这种做法冠以“最高限价法”的名称。实际上,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电压等级间的价差,只是一个边界“约束”,缺少配电价格形成机制,根本不能算作一种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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