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完善科技评价和奖励激励制度
1.立法明确能源科技奖励的原则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2.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节约能源法》第六章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能源领域取得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出成果的单位和科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3.完善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和完善能源创新人才的培养体系和激励机制。人才教育、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与企业和市场需求无法有效衔接,缺乏充足的“智力资源”,尤其是缺乏技术创新所需要的公共资源。
积极参与国际能源治理规则的制定
1.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能源技术革命。全球能源格局正在从以化石能源为主体的传统能源结构向以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为主的现代能源结构转变,随着生产与技术的进步,能源技术革命将引发新的工业革命。我国能源技术水平总体落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能源安全、高效与清洁开发利用等技术领域存在较大差距。在新能源技术上我们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要追赶和紧跟国际能源技术革命新趋势。要学习国际先进的技术和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重复开发。缺乏核心技术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缺乏技术创新的体系,倡导在洁净煤技术等高效利用化石燃料方面的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可再生能源和氢能、核能等重大能源技术方面的合作,探讨建立清洁、经济、安全和可靠的世界未来能源供应体系。
3.积极参与国际能源治理规则的制定。中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提高能效,将可以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减少
碳排放,减缓气候变化可能对中国及全世界带来的灾难性影响。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国际社会要从人类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处理好资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先进技术推广等问题,我国要参与国际能源治理的规则的制定,加强能源技术交流合作、共同分享人类进步成果,从国际社会的合作中分享技术和资金,从中受益。
4.积极参与全球能源互联网建设。要加快推进全球能源互联网建设,以清洁和绿色方式满足全球能源需求。2015年9月26日,习近平主席出席联大发展峰会时,倡议探讨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目前,世界大电网互联加快推进,已形成欧洲、北美、俄罗斯-波罗的海三个特大型互联电网。欧洲超级电网、东北亚互联电网、北非向欧洲输电的“沙漠计划”等互联计划正在积极推进。未来要加快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根本还要靠技术创新。搭建高水平合作平台,加快技术创新,依托重点工程项目加强国际合作是加快推进全球能源互联网建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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