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立法明确节能技术工作的管理部门、职能和职责
低碳技术的发展不仅仅需要各政府部门的参与引导,同时需要不同领域不同学科
专家共同参与,加强研究、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加强能源创新体系建设,积极构建政府主导,能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合作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为能源科技的保驾护航。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和完善国家级能源实验室、国家能源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依托重大能源工程和能源科研项目,集中开展能源领域的重大科技攻关活动,引领能源科技创新。《节约能源法》第四章规定了“节能技术进步”,规定:“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立法健全能源技术创新体系
1.加快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制定国家能源科技创新及能源装备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确保国家能源安全。依托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在煤炭资源勘探、煤层气开发利用、
页岩气勘探开发、海洋工程装备、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设备、智能电网技术、先进核反应堆技术等领域,继续建设一批国家能源技术创新
平台,加强自主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完善国家对技术创新
平台的支持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做好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更好地实现产学研有机结合。
2.完善能源科技专项规划,制定能源勘探与开采、加工与转化、发电与输配电、新能源等四大重点技术领域法律政策,建设“重大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重大示范工程及技术创新平台”四位一体的国家能源科技创新体系。
3.立法明确我国低碳技术发展的路线图,促进生产和消费领域高能效、低排放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建立起节能和能效、洁净煤和
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分布式能源、互联网能源以及森林
碳汇等多元化的低碳技术体系,为低碳转型和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4.支持形成多元的能源市场主体,鼓励建立多元化的能源科技风险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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