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6-08 08:25

七、加强监督管理

(一)完善监测体系。结合我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加快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科学核定企业排污权、监控实际排污量。严查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对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重新申领而未申领并继续排污的、未按规定排放污染物等行为,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构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管理平台,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二)加强资金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地方政府授权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委托交易机构代为执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省、市、县按一定比例分成,其中市级收入由市、县两级协商分成。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应专款专用于污染减排项目、排污权储备和管理、交易平台建设维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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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全程监管。各级环保、财政、价格、监察、审计、金融办等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政府部门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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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妥善处置争议。排污权核定、分配的信息,以及交易机构的排污权供求、交易信息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排污单位对核定的排污权指标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行政复议。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向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八、强化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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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环保、价格、财政、发改、经信、国资、监察、审计、税务、法制、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保障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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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应依照职责和分工,协同推进试点工作。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政策框架,负责辖区内排污权核定、分配、监管和储备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排污权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价格和收费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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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管理机构。成立省级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排污权的技术支持、日常事务等工作。各市、县(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排污权收储、出让及相关工作。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四)完善配套政策。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按《意见》,研究出台具体配套政策。由省环保厅牵头制定排污权指标核定、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等相关政策,配合交易机构制定排污权交易规则;省法制办会同省环保厅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牵头制定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管理等办法;省财政厅牵头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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