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6-08 08:25

三、明确实施范围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14年先行在造纸、水泥、皮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个行业试点推行,并将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形成的减排量纳入储备交易范畴;力争2016年在所有工业排污企业全面推行。试点期间,其他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无法调剂解决的,可向试点行业购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点行业范围,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燃煤炉窑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脱硫脱硝治理实现减排、交易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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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交易程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体包括排污单位和政府储备管理机构等。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提供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并实施交易管理。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在其分支机构交易平台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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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程序包括四个主要环节:一是定量,由交易双方按管理权限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及时对拟交易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并明确排污权申购量和来源条件。二是申请,由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申请进行交易,交易机构及时对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三是交易,交易主体按申购量和来源条件,在交易机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达成后,交易机构及时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并转相关环保部门备案。四是登记,交易生效后,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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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合理核定权属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一)合理核定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环保部门根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控制要求及企业实际产能规模等情况进行核定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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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核定现有排污单位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由环保部门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所认可的减排措施,以及减排措施完成时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确认。确认的可交易排污权应在减排措施完成次年起5年内出售,其中“十二五”以来至《意见》实施之日前的减排措施形成的减排量应在《意见》实施之日起5年内出售,逾期作废。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由环保部门或由环保部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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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核定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指标。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由环境影响评价测算。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来源,应符合国家总量调剂的相关要求。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核定依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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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确认新老排污单位排污权权属。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将其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排污权核定后,其有效期统一为5年,现有企业自核定初始排污权当年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自试生产排污当年起计算。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法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新(改、扩)建项目应在试生产前,提供有效的交易凭证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应结合排污权核定,同步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换发)工作。《意见》实施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新的,应重新核定排污权,变更排污许可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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