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6-08 08:25

六、健全交易机制

(一)区别对待新老企业排污权指标的有偿获取。新(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排污权指标,需通过市场购买、政府出让等方式有偿获取。鼓励现有排污单位加大环保投入,加强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无偿用于本单位(集团)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或出售获利。出售的排污权的有效期限统一为5年,有限期限不足的,应先行延续。现有排污单位出售、出租排污权指标的,需缴纳出让部分的初始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进行交易。现有排污单位全面征收初始有偿使用费的时间和标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规定执行。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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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确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排污费征收、区域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给予适当优惠。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牵头制定并适时调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可根据省收费标准,通过适当上浮的方式,制定辖区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并报省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备案。排污权交易、租赁价格以市场价格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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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排污权交易形式。排污单位可依程序自主交易处置排污权。对因生产波动或污染治理设施不稳定导致排污总量超出允许排放量的,允许短期租赁排污权,有效期不超过1年,且在排污权有效期内最多租赁1次。鼓励包括排污权抵押等在内的绿色信贷模式,探索通过交易机构拓宽融资方式等形式盘活企业排污权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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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总量调控机制。排污权交易应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排污权指标来源条件进行。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原则上需从本行业内交易获得。省内审批的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实行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项目建设单位优先在本区域内购买排污权指标,在本区域确无法达成交易的,方可跨区域购买。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交易排污权的,需符合受让区域环境功能达标和总量控制要求。未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行政区域,暂停该区域所有排污单位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购买与租赁。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五)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各市、县(区)政府应建立专门的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安排财政资金,适当储备排污权。排污单位自愿放弃的排污权,或破产、关停、取缔、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已购排污权指标,属政府出让的应由当地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原价回购;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市场上出售,出售价格高于原价部分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收归建设项目所在地同级国库。在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投入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按相应的投资比例纳入储备。政府可以通过公开竞价或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储备的排污权,并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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