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蔡守秋2014-02-03 11:45

(四)所有权学派与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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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或“经济人”的观点看,促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和形成稀缺资源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是对市场实行政府干预,即通过政府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和其他管理措施来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来使某种资源成为稀资源;二是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即通过明确所有权或环境资源权、资源物权来解决外部不经济性的问题,来使某种资源成为稀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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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称为管理学派,认为只要加强和改善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管理,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这里的干预和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有关计划、政策、法规和措施等政府行为;这种理论主要强调通过或依靠政府行为或公行为来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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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称为所有权学派,其主要理论是以科斯定理为核心的产权经济学。现代产权经济学主要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界定和交易,其代表人物是科斯(Ronald Coase),其理论后经布坎南、舒尔茨等丰富和发展。科斯等人认为:所有权、财产权失灵是市场失灵的一个根源,“公有地的悲剧”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资源配置的外部性是资源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所导致,市场失灵是由产权界定不明所导致;只要明确界定所有权,市场主体或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或经济活动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即通过产权的明确界限定可以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组织、技术和效率;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具有根本的影响,它是影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产权的主要经济功能是克服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严格界定的私有产权不但不排斥合作,反而有利于合作和组织。通俗地说,科斯定理是指:在产权界定明确且可以自由交易的前提下,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法律如何判决最初产权属谁都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将达到最优(这段表述也称科斯第一定理 );在存在交易费用即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这段表述也称为科斯第二定理)。这种理论将外部不经济性与所有权联系起来,强调通过或依靠私人行为来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在科斯产权理论形成之前,经济学与法学基本上是两个相互隔离的学科,而科斯定理则起到了将经济学与法学联结起来的理论沟通作用。科斯的结论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法律产权的界定不同,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果也不一样,必须从社会资源配置最优的角度出发,通过交易费用的大小比较,作为进行法律上产权界定的最高标准。这一结论推翻了传统的法律判决准则,并因此创立了一门新的——法学经济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根据科斯定理,只要明确产权和依法保障产权,可以在无需政府行政干涉的情况下,通过产权方、侵权方或围绕产权的有关各方的讨价还价,而实现没有社会成本的环境优化管理。科斯定理应用于环境控制的基本思想仍然是社会成本和经济效益问题。比较常用的类似于庇古税的分析方法是在应用科斯定理时所采取的“农夫和牧人”分析法。假设有一片土地,如果设定由农夫经营该片土地(即农夫对该土地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则牧人不得侵犯农夫这一权利。如果牧人在耕地附近的牧场放牧,农夫会希望其农作物不受牲畜的破坏,牧人会尊重农夫这一权利。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牲畜可能偶尔侵扰农田、破坏农作物。由于被牲畜破坏的农作物的损失是可以计算的,只要牧人负责赔偿损失,从纯经济角度出发,对农夫而言,靠其农作物获利(设为X)或靠牧人赔偿损失获利(设为Y)并没有什么不同。农夫权衡的是农作物获利多少和因牲畜破坏而损失多少,他要求的是赔偿额略多于农作物损失,即Y>X。如果农夫觉得牧夫的赔偿费用大于其农作物的获利,他将不在乎甚至放任牧夫破坏其农作物;如果农夫觉得牧夫的赔偿费用小于其农作物的获利,他不会同意牧夫破坏其农作物。由于看管好牲畜使其不破坏农作物需要一定雇工费用(设为Z),不看管好牲畜导致牲畜破坏农作物需要一定的赔偿费用(Y),对于牧人而言,这两种费用没有什么区别。牧夫考虑的是雇工费用多少和赔偿损失费用多少,他要求赔偿损失费用低于请人看管牲畜的费用,即Y<Z。如果牧人觉得其赔偿费用大于其请人看管牲畜的费用,他会选择请人看管牲畜的方法;如果牧人觉得其赔偿费用小于其请人看管牲畜的费用,他会选择让牲畜破坏农作物的方法。也就是说,只要农作物获利小于牧人赔偿损失小于雇工费用,即X<Y<Z,或者只要雇工费用大于赔偿损失大于农作物获利,即Z>Y>X,则农夫和牧人都会容许牲畜破坏农作物;反之,只要农作物获利大于牧人赔偿损失大于雇工费用,即X>Y>Z,或者只要雇工费用小于赔偿损失小于农作物获利,即Z<Y<X,则农夫和牧人都不会容许牲畜破坏农作物。这样,在发生和处理牲畜破坏农作物的纠纷时,农夫和牧人会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进行讨价还价,其结果是将牲畜破坏农作物这一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即转变为牧人的内部效益),农夫和牧人的总体经济收益最大化,并最终影响或调节今后农夫和牧人对待土地使用权和牲畜破坏农作物的态度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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