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指明CCER项目范围及申请要求

文章来源:中金碳交易网2021-06-30 12:35

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CCER项目开发、交易和管理进行了系统规范。根据《办法》要求,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且属于以下任一类别:
 
  ►采用经发改委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获得发改委批准作为CDM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注册的项目;
 
  ►获得发改委批准作为CDM项目,且在联合国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在联合国注册,但未获得减排量签发的CDM项目。
 
  在接到备案申请后,对于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2)符合《办法》规定的项目类别,(3)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要求,(4)方法学应用、基准线确定、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计算及其监测方法得当,(5)具有额外性,(6)审定报告符合要求,以及(7)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的项目,国家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备案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予以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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