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资产管理业务细则(试行)全文

文章来源:海交中心碳交易网2019-08-07 09:04

碳排放权产品委托买入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与会员向海交中心申请进行碳排放权产品委托买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双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二)委托方签署的风险揭示书;
 
       (三)双方共同签署的碳资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与会员应在碳资产管理协议中约定碳排放权产品委托买入的资金结算方式。
 
       第二十六条  申请文件齐备的,海交中心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同意备案的,海交中心在协议到期后,根据双方的申请完成委托方交易账户与会员专用交易账户之间碳排放权产品的划付。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