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制定出台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合理规划区域医疗资源,为社会资本办医预留一定比重并统一管理;优先扶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开办公益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整合、盘活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兴办养老机构,中央和地方对健康、养老服务项目的优惠政策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保证建设用地。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积极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科技、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工作,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将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补偿政策。(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体育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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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积极贯彻落实现行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幼儿园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文化、体育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等负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二十七)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价格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八)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制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推行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开展PPP的项目范围和操作模式要求,认真筛选整理PPP项目,建立PPP项目库,并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试点。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负责)
(二十九)规范建立平等互惠合作关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及时发布PPP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要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和合作伙伴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法签订项目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项目的商业可持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