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推进在京万家企业和市级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10-28 15:51

 
  (三)认证和评价结果的应用。
 
  市发展改革委将把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情况纳入对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考核时予以加分。认证和评价结果将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单位,考核时予以扣分。对按时完成任务,特别是成效突出的单位,将在申报中央预算内节能项目、财政奖励节能技改项目、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补贴推广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市级财政性奖励节能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等领域项目时,将优先考虑。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统筹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适时开展检查督导,保障实施进度和效果,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和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作为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工作平台,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各相关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247家重点用能单位、163家重点排放单位要将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作为促进本单位绿色发展的战略选择,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组建专门工作团队,落实经费等工作条件。
 
  (二)加强认证和评价过程监督管理。
 
  各认证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相关规定以及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评价)和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的基本规则,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评价,并对认证或评价结果的有效性负责。要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质监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咨询、中介机构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认证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对在认证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违规情况,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资格。
 
  (三)做好资金保障。
 
  247家重点用能单位和163家重点排放单位作为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的建设主体,负责承担相关认证、咨询费用。市财政对于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奖励10万元;1万吨标准煤(含)—5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1万元;5万吨标准煤(含)—100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3万元;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奖励15万元。市财政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委托评价、专家咨询、培训等相关工作开展。鼓励区县对各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给予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审计要求,专项用于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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