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区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放单位是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的实施主体,要把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与本单位其他管理体系、管理规章制度有机融合,同步运行,切实承担节能减碳主体责任。
2.统一部署,分类实施。247家重点用能单位和163家重点排放单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要全面启动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247家重点用能单位原则上均应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对于不符合认证决定条件的单位,须申请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163家重点排放单位,应申请开展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163家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应当与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同步推进,提高工作效率。
3.专业支撑,保障效果。充分发挥专业咨询机构和
专家的作用,促进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与持续运行有机结合。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应当委托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鼓励各单位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培训、指导和咨询服务。
4.政策激励,严格监管。市财政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将加强认证、评价过程的监管,制定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规范,开展认证、评价结果专家验收,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积极宣传推介典型单位。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推动247家重点用能单位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163家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各单位内部逐步形成自觉贯彻节能减碳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的良好氛围,主动采用先进节能减碳管理方法与技术,实施能源利用和碳排放全过程管理,注重节能减碳文化建设,注重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节能减碳管理持续优化、能源利用效率和碳排放控制水平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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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实施及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
2014年10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联合召开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启动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014年11月21日前,各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放单位应将启动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有关情况报送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2014年11月28日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将材料汇总后(格式详见附件2)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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