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8-26 13:35

第十九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秸秆等原料制取沼气并向农村居民集中供气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并对产品给予补贴;其工程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信息系统,为农村能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市场供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村能源管理等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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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组建农村能源利用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力量向农村能源用户提供物资、技术及劳务等服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部门建立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碳排放交易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二十三条 本省农村能源工程和产品的技术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农村能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无以上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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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引进推广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持有国家或者本省有关部门出具的评价证书。生产、销售农村能源产品,应当持有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物管、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经营、技术推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工程或者产品质量、技术安全负责。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使用制度。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使用规程与制度,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规模化沼气、秸秆气供气,坚持谁经营、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维护人员沼气、秸秆气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应当定期对供气设施维护维修,对用户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沼气、秸秆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和管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二十七条 兴建农村能源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执行,其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八条 农村能源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农村能源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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