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七条 新能源小客车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小客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十八条 生产及配套服务企业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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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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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新能源小客车技术进步,并协调相关委办局共同推进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参与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核、备案;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受理、组织审核;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新能源小客车牌照核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产品符合性检验和不定期抽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七章 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若国家补助政策出现调整,则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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