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各项材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核、备案,并分批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三章 充电设施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及本市地方相关标准,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及服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一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统筹组织建设公用充电设施,逐步完善新能源小客车充电设施网络体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四章 补助申领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十二条 本市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在完成本市车辆注册登记后,由生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十三条 本市财政补助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本市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2016年和2017年补助标准按照2015年标准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五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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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四)销售给单位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销售给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