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 的,本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 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 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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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交易参与人应及时向 本所报告。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客户端终端数量超过本所全部在线 客户端总数 10%以上的,属于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 6.1 条、第 6.2 条规定的重点监控情 况和异常交易行为,并可能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 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 主管部门要求临时停市的,本所应当临时停市。
7.5 本所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 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 予以公告。
7.6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 承担赔偿责任。
7.7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细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八章 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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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交易会员之间、交易会员与投资机构或自然人之间发生交易 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 常交易的,交易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交易会员之间、交易会员与投资机构或自然人之间发生交易 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投资机构或自然人对交易有疑义的,经纪会员和交易所有义 务协调处理。
8.4 有证据表明交易一方或双方有违法行为的,本所有权终止交 易活动,并有权确认交易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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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机构或自然人买卖碳排放权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交易 所缴纳佣金,由交易所统一清算后划付给经纪会员。
9.2 交易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缴纳会员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9.3 交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章 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10.1 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有权根据会员管理规则对其进行 纪律处分。
10.2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
10.3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申报: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发送指令的行为。
(二)前收盘价:指碳排放权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三)交易系统:指由交易主机及交易软件系统组成的整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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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规则所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达到”、 “以上”、“以下”含本数。
10.5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0.6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