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暂行)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编辑:王伟2013-10-26 14:10

第四章 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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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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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所交易方式包括:电子竞价、定价点选和大宗交易等。 同一交易标的,在同一时间,只能以一种方式进行交易。
4.1.2 经纪会员可代理投资机构或自然人在本所开立交易账户。 交易所根据经纪会员所代理开户的投资机构或自然人的交易情况,计 算经纪会员应得佣金。
4.1.3 经纪会员应当通过本所的交易系统经纪会员客户端进行 经纪业务管理。
4.1.4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本所的交易系统客户端进行碳排放 权交易。
4.1.5 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标的是配额和核证减排量。 每一个配额和核证减排量拥有唯一序列号作为身份识别。 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的交易均为现货实名交易。
4.1.6 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
4.1.7 最小交易单位为 1 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申报数量应当为 交易品种的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4.1.8 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
4.1.9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最小交易单位和申报价格的 最小变动单位。
4.1.10 本所对各交易品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4.1.11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 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4.1.1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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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种上市交易首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二)采用电子竞价方式进行的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三)主管部门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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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交易实行 T+1 交收模式。
4.1.14 交易参与人采用大宗交易的,其单笔交易数量必须达到
10,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单笔交易的最低数量限额。
4.1.15 买卖申报经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 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4.1.1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 成交数据为准。
4.1.17 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 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二节 申报审核与批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4.2.1 申报时,受让方应保证其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出让方 应保证其账户中的碳排放权数量足以交付,以防止发生交收违约。
4.2.2 经审核确认出让方碳排放权数量足以交付申报,系统将冻 结出让方账户中相对应的碳排放权并批准该出让申报。否则,该出让 申报将被退回。经审核确认受让方资金足以支付申报,交易系统将冻结受让方账 户中相对应的交易金额并批准该受让申报。否则,该受让申报将被退 回。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三节 电子竞价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委托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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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经本所审核批准,委托人可将其持有的碳排放权通过本所 交易系统公开挂牌出让,也可在其资金额度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公开 挂牌受让,一经挂牌即形成有效委托合同。
4.3.2 本所受理委托挂牌后发布电子竞价公告,按照委托人提出 的条件公布标的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方。
4.3.3 委托公开挂牌的标的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内,产生两家以上(含两家)的意向方,将通过本所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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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竞价资格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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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意向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意向登记。
4.3.5 意向方经交易所审核符合条件后,给予其电子竞价资格。
4.3.6 委托人不得参与电子竞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电子竞价。 三、登录与报价
4.3.7 参加电子竞价的意向方应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交易 系统,并按照电子竞价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报价。
4.3.8 意向方提交给交易系统的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4.3.9 竞买时,首次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再次报价高于前次报价 的,再次报价成为最新有效报价,原报价即丧失其约束力。竞卖时,首次报价不得高于底价,再次报价低于前次报价的,再 次报价成为最新有效报价,原报价即丧失其约束力。
4.3.10 当前最新有效报价均在交易系统中即时显示,最新有效 报价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自由报价阶段结束时的最新有 效报价为限时竞价阶段的起拍价,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的最新有效报 价为成交价。
4.3.11 电子竞价的报价时段分为自由报价时段和限时报价时 段。延时报价时段是对自由报价时段的补充。自由报价时段和延时报 价时段的长度由出让方与交易所协商确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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