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暂行)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编辑:王伟2013-10-26 14:10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1.2 在本所挂牌的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以下统称“碳排放 权”)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1.3 本规则所称“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是指深圳 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分配给控排单位的碳排放权类型。
1.4 本规则所称“核证减排量”,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 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签发的、并由深圳市碳排 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认可的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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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本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 用的原则。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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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初始登记与数据导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一节 初始登记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2.1.1 配额由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统一分配,并自动通 过深圳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完成初始登记。
2.1.2 核证减排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并由项目业主 向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递交申请,通过注册登记簿完成初始 登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节 数据导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2.2.1 本所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的申请,直接从深圳市碳排 放权注册登记簿中将相关权利人的碳排放权导入其交易系统账户。为保证交易正常进行,出让方应当提前一个交易日将碳排放权从 其注册登记簿账户中的持有账户转移至注册登记簿账户中的交易账户。
2.2.2 本所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的品种,为申请交易的标的设定标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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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交易市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一节 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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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本所作为依法设立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为碳排放权交易 提供必要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大厅、交易信息显示屏、交易主机、 交易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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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交易参与人包括交易会员以及通过经纪会员开户的投资 机构或自然人。
3.2.2 交易会员分为经纪会员、机构会员、自然人会员和公益会 员。交易会员参与交易的,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碳排放权账户和交易 账户。关于会员的相关规定见《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暂 行)》。
3.2.3 通过经纪会员开户的投资机构或自然人必须以实名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代其开立交易账户。开户后方可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3.2.4 交易参与人开立碳排放权账户应当按照深圳市碳排放权 注册登记簿的管理规则办理;开立交易账户应当按照本所账户管理规 则办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节 交易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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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在本所挂牌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配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二)核证减排量;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四节 交易时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3.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休市。
3.4.2 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2:00、13:30 至15:30。 本所仅在交易时间内接受交易申报、挂牌申请、竞买人/竞卖人登记、竞价过程、成交及其他本所规定的事项。 经主管部门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3.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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